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稿)21日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草案重点解决校园安全、学生欺凌、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网瘾等突出问题。

数据图:未成年人保护。(来源:中信。com)

据中新社和新京报报道,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当天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以婷在会上说,《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修改。总的来说,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适用。

【/h/】贺一婷表示,修改稿着眼于解决现实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化向更高水平推进。

【/h/】针对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和控制学生欺凌的制度,并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预防和控制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修改后的草案还规定,学校应根据欺凌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纠正或处罚。

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雇员对未成年人的性虐待、凌辱和暴力行为经常发生。因此,修订草案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雇员建立了一个询问和禁止制度。比如,修改草案规定,与未成年人行业有密切接触的各种组织在招用员工或检查在职人员时,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查询,或者招用并继续招用严重的性侵、虐待、暴力等。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人从事与未成年人行业密切接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人民币,下同);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的问题令人震惊。修订草案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概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成瘾防控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h/】修订草案还整合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政府保护的专门章节,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做出详细规定。

作为少年保护领域的综合法律,修订草案增加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父母责任,明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后,增加了强制举报制度。

【/h/】为实现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覆盖,修订草案规定设立检察机关代为行使诉讼权利,详细规定中止和撤销监护制度,规定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

【/h/】此外,会议听取了关于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稿完善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救助制度。

本次审议的草案补充说,社区矫正应当依法进行,人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避免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注意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审查草案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使用电子定位手段的条件和程序。

【/h/】草案修订补充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居住或流动的市、县需报社区矫正机构审批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江必新说,应该有正当理由批准该法案;对于需要频繁跨市、跨县活动的,可根据情况简化审批程序和方式;对可能逃避或者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不予批准。

【/h/】草案修改补充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保密。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国家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并依法给予政策支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