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挪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65周年,我们为此感到骄傲。目前,两国在广泛的政治、社会和全球问题上的关系不断发展。
近年来,挪威和中国对加强包括北极问题在内的许多领域的合作表现出兴趣,特别是在气候变化和极地研究领域。本月底,我们将就北极问题举行双边对话。作为挪威驻华大使,我愿就北极现状发表我们的看法。
北极是一个和平稳定的地区。几十年来,八个北极国家(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瑞典和美国)在共同利益和尊重国际法的基础上围绕具体问题成功地开展了合作。与世界许多地方不同,北极没有重大领土争端。
这是政治选择的结果。挪威和其他国家为此做出了巨大努力,我们也将努力维持现状。对于挪威来说,北极并不是一个偏僻荒凉的地方。我们人口的10%生活在北极圈,这里有许多我们最具创新性的工业区。挪威人世世代代住在海边。我们将继续利用海洋资源,在先进科学和最高环境标准的基础上确保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广泛的法律治理框架已适用于北极地区。大多数资源和活动属于八个主权国家之一的主权、管辖权和国家权力。因此,主权国家根据国家立法和国际法管理这些资源和活动。所有海域都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常被称为海洋宪法的《海洋法公约》明确和可预见地规定了所有国家的义务、权利和管辖权。非北极国家通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区域渔业管理机制等相关论坛参与国际水域活动的管理。挪威欢迎所有国家在这一既定法律框架内在北极开展活动。
二十多年来,北极理事会一直是解决该地区国际问题的主要场合。在最近于芬兰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八个北极国家的外交部长重申了这一点。在其成员国、土著人民和观察员国家的坚定支持下,理事会在制定议程、创新知识和建立跨界信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气候变化的加速为人类活动开辟新的前景,北极国家迅速做出反应,达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以加强特定领域的合作。比如在搜救、海洋油污防备与应对、科研合作等方面。此外,北冰洋中部的五个沿海国家于2015年联合发表声明,禁止在国际水域进行不受管制的捕捞活动。这一声明后来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根据《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规定,受约束的目标除沿海国家外,还包括中国和其他相关的远洋捕鱼国。
除了坚定支持北极理事会之外,挪威还与许多国家开展了广泛的双边合作。我们欢迎中国和其他几个亚洲国家对在北极地区建立的机制表现出积极兴趣,特别是在它们已经拥有相关知识和资源的领域,如气候变化和极地研究。该地区冰盖的融化和海水温度的上升对世界许多地方的天气和气候规律产生了影响。但是,这主要是因为北极以外的活动,所以也必须在排放源处找到解决方案。未来的气候和环境挑战应通过国际研究合作和《巴黎协定》规定的进程来解决。
为了应对北极地区的挑战并抓住发展机遇,挪威始终相信在国际法和国家法律框架内并通过健全的治理结构开展有效的多边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