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帮助抗击疫情的税费政策
湖北日报(记者张、通讯员徐)2月17日获悉,省税务局为支持防疫物资的生产供应,编制了42项税费政策要点,涉及税费优惠政策、征管措施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有:
【/h/】防疫关键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增量税额是指2019年12月末新增的税额。防疫、控制重点防护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h/】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直接用于防疫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防治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h/】自2020年1月1日起,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地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新冠肺炎,单位向个人发放的用于预防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设备(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和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h/】对于2020年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在R&D各项活动中发生的实际R&D费用,包括配套防疫、控制等,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税前实际发生额的75%依法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
【/h/】对生产、销售医疗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防疫关键物资,并提供此类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如申请增值税发票增量,可根据需要临时调整其发票领取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h/】纳税人可以通过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社会保险费申报客户端等非接触渠道在线申请纳税。2月14日至4月30日,通过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代收和邮寄业务,免收邮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