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防治肺炎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协助稳定就业,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协调劳动关系,团结和动员亿万员工为赢得肺炎防治和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做出贡献。
【/h/】通知强调,各级工会要推动落实稳定就业的国策,帮助和督促企业多跳槽、少下岗、多就业、少失业,及时说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职工按时返岗。对因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应督促其所在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派遣劳动者;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要引导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h/】通知明确工会专项防疫经费可以为返乡农民工企业的交通组织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配合政府和企业开展远程精准推岗、点对点返工等服务。同时,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员工给予创业支持;对就业困难的职工,推进公益性岗位安置,规划组织全国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月等活动,有效缓解就业压力。
【/h/】通知指出,要督促和协助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教育和引导员工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为员工提供心理咨询和情感支持。特别是向几个特殊群体提供援助,即向参与防疫的医务人员和防治一线工作人员进行慰问;加大对疫情防控中失去工作的员工家属的慰问力度;对在新冠肺炎感染肺炎的工人以及患病和死亡的工人的家属进行同情和照顾,并及时将其纳入援助范围;加大对城市贫困职工的救助力度,在疫情期间提供临时生活补助。此外,对受疫情影响的低收入劳动者的情况进行了探索,及时将返贫返困劳动者家庭纳入救助范围。
【/h/】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保障员工工资权益,对因疫情延误复工或不复工期间,利用各种假期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工资和生活费用, 积极引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监督企业履行法定隔离医疗期间支付员工工资的义务,根据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灵活支付在家工作的员工工资。同时,对于暂时没有能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在充分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指导员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并制定支付计划,监督实施,保证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h/】关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以及孕期正在哺乳的女员工的权益,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协助企业及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费;推动落实中央提高疫情防控人员工资待遇的政策,协助组织疫情结束后免费健康检查和治疗疗养;关注特殊时期女工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安排怀孕和哺乳期女工在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和工作时间。(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