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om,2007年8月5日。香港新闻网站7月20日发表了一篇署名评论,题为《当正义女神摘掉眼罩》。文章认为,自考案件风波以来,香港部分法官在受理相关案件时,往往受到政治或价值因素的影响,损害司法公正。至于新颁布的《香港国家安全法》,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一些法律专业人士倾向于政治性解读,不利于《香港国家安全法》的实施。文章指出,香港法律界应严格依法办事,履行职责,摆脱极端政治的操纵,体现司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文章摘录如下:
【/h/】众所周知,香港终审法院大楼前外墙顶端矗立着罗马正义女神Justicia的雕像,双眼蒙上,手持宝剑和天平,面对着游客如鲫鱼的皇后像广场。正义女神像不仅归香港所有,在欧美许多城市的法院都可以看到。虽然这些雕像的形状不同,但大多数都装有三件神器:剑、天平和眼罩布。其中剑和平衡的含义一目了然,但蒙眼布的起源和象征意义却不同。
,相传天上诸神不太平,争论不休,却无人能调停。Justicia走上前去,用白布蒙住眼睛,审判众神。所有的神都确信朱斯蒂齐亚蒙上眼睛后看不到争议者的身份,所以她不怕胁迫和引诱,从此被奉为正义女神。但有人指出,在15世纪,正义女神蒙眼的形象曾被用来讽刺当时司法权力被贵族垄断的现象。16世纪末,意大利影像学家里帕解释说,蒙眼是因为正义只依靠理性,而不依靠误导性的感官印象,从而赋予了蒙眼公正的内涵,使正义女神的形象更耐人寻味。后世法学界仍在孜孜不倦地探索蒙眼的意义。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布尔;考威尔曾评论说,蒙眼睛不是盲目,是自我克制,是一种刻意选择的姿态。
曾几何时,正义女神像是香港司法机关的标榜,自律是香港法官的座右铭。正如前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在2005年法律年的开幕式上所说,法官在政治舞台上不起任何作用。但自去年6月改判以来,踩线越界事件层出不穷:部分法官向媒体匿名表达了反改判立场;有的法官用实名公开参与联合反改判案;甚至有一些最高级别的法官,在禁止地方法院的郭伟健法官审理任何涉及类似政治背景的案件的同时,对屯门法院的裁判官水嘉里称赞投掷汽油弹的15岁被告为优秀儿童的事实漠不关心。为此,最近又爆出,县长何俊耀在审理香港人大副委员长郑家朗案时毫不留情,仅罚款1000元。他还说,三个人一定是未来社会的栋梁。水嘉丽和贺君瑶不是把自己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强行纳入执政吗?难道他们给人的印象是有偏见的吗?首席大法官不应该不加歧视地禁止他们审理与反修正案有关的案件吗?
【/h/】如果上述做法只是蒙上正义女神的眼睛,那么首席大法官7月2日的一个声明就等于扯掉了正义女神的眼睛。
【/h/】首先,如果没有案件,法官凭什么下达指令?香港《国家安全法》于6月30日晚刊登宪报,7月2日首席大法官发表声明,就法官的任命和法院根据《国家安全法》办案的运作,阐述了一些一般原则。香港国家安全法在实施后不到三天就向终审法院上诉了吗?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首席大法官此时是否可以陈述一般原则?答案是,没有,原因很简单。,用首席大法官马道里自己的话说,法院只有在法律纠纷需要裁决时才会发挥积极作用。换句话说,司法机关一定不能忽视它,否则就会逾越立法者的立场;法官应该通过判决来表达自己的法律观点,否则就超出了法官言论自由的限度。正义女神可以充当宙斯吗?同理,在哪个普通法管辖区,法官可以对议会刚刚通过的法律指手画脚?
【/h/】其次,法理明确,为什么可以任意曲解?更何况香港国家安全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从马道里先生的强行解读来看,令人惊讶。香港《国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长官在任命法官前,可以咨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从普通法常用的字面解释方法来看,“可以”和“应该”的意思明显不同。事实上,咨询意见的权力是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的。但是,马道远先生故意不提法律原文,而是引用特区政府宣传小册子中的说法,公开表示法官是由行政长官在咨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委任的,这一下子把咨询首席法官变成了必须的程序,也抹杀了法律和小册子中提及的香港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地位。首席大法官是否可以随意解释他不同意的法律?这样的法官能像盲女女神一样公正无私的审理国家安全案,不受政治影响吗?
1912年1月15日,在香港新落成的最高法院大楼的开幕式上,时任香港总督的路雅爵士发表了演讲,并对正义女神寄予厚望。他希望在未来的漫长岁月里,这个蒙着眼睛、保持平衡的正义形象能够年复一年地站在法庭的门廊上,不受世界变迁的影响;在庭院内,正义将日复一日、不偏不倚、坚持不懈地得到伸张。一百多年后的今天,我们希望法庭门廊上的正义女神,仍然能够照亮院子里的法官,敦促他们深思熟虑地作出选择,自律,维护香港的法治。